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;造成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”。对于这一点,该如何解读?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凭借此条规避处罚?
专家:规避处罚从严处理
陈音江主任认为,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,有义务学习和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。也就是说,如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,是因为不知道标准和法律所致的,不应免予处罚;如确实是因为自身能力范围无法鉴别等原因导致的,也应该严格依法判定。如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,采取虚假理由或证明规避处罚的行为,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。
律师:免予处罚不是免予赔偿
张雪东律师认为,免予处罚是指免予行政处罚,而且规定非常严格,几个要件必须并行,缺一不可。经营者并非专业检验机构,如果已尽到全部法定义务,再进行处罚,显然加重了经营者义务。而且监督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说明的进货来源追踪溯源,找到生产企业,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。但他同时提醒,本条免予处罚规定,不等于免予赔偿,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还需要赔偿。
执法者:经营者无法掌控全程
北京市朝阳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则表示,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原因涉及环境、存储、运输和保存不当等方面,有些方面经营者无法控制,所以该法很客观,实事求是地增加了该条款。